摘要
1980年初,地方人大常委会刚刚设立,各方面的工作开始起步,工作制度还不健全,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同志对怎样行使职权还不大熟悉。针对这种情况,1980年4月,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在省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上谈到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时,把地方人大的职权概括为四条:即制定、颁布地方性法规,讨论、决定本地区的重大事项,人事任免,监督本级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由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概括地表述为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从那时开始,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始了监督由实践探索到法制建设,再由法制完善到规范实践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