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协议不仅扩展了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利的空间,保障其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由于行政协议兼具行政和民事协议的性质,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以前,因行政协议引发的争议常被法院以民事争议处理。但在以民事争议处理的过程中,行政因素(如行政优益权)的存在,导致以民事争议处理难以彻底解决纠纷。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行政协议司法解释》,但对行政协议性质的界定并未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形成共识。行政协议性质的定位决定了案件审理的思路,同时也是行政法理论和民法理论进一步完善的基础。
出处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1年第1期47-49,53,共4页
Journal of Jilin Radio and TV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