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学界对恶意串通行为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定位不一,实务中对其适用范围的把握也有欠精准。在今年正式生效的《民法典》当中,恶意串通行为规则在当下民法体系当中继续保留。当下,为其厘清概念、划定边界、明确其使用空间就显得更为重要。恶意串通不属于意思表示瑕疵体系,而更接近法律行为悖俗的定位。其行为形态是以损害"特定第三人利益"为积极追求的目的,与行为相对人串通实施的行为,且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要件。在实务运用中,不应将其作为处理法律行为无效的"万能钥匙"。在商品房"一物数卖"适用恶意串通规则的场合,要注意对"恶意"的评判,谨慎适用,避免影响自由市场的竞争交易。
出处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1年第1期35-37,共3页
Journal of Jilin Radio and TV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