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民法典》中恶意串通行为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长期以来,学界对恶意串通行为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定位不一,实务中对其适用范围的把握也有欠精准。在今年正式生效的《民法典》当中,恶意串通行为规则在当下民法体系当中继续保留。当下,为其厘清概念、划定边界、明确其使用空间就显得更为重要。恶意串通不属于意思表示瑕疵体系,而更接近法律行为悖俗的定位。其行为形态是以损害"特定第三人利益"为积极追求的目的,与行为相对人串通实施的行为,且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要件。在实务运用中,不应将其作为处理法律行为无效的"万能钥匙"。在商品房"一物数卖"适用恶意串通规则的场合,要注意对"恶意"的评判,谨慎适用,避免影响自由市场的竞争交易。
作者 雷逸飞
机构地区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1年第1期35-37,共3页 Journal of Jilin Radio and TV University
  • 相关文献

二级参考文献55

  • 1朱建农.论民法上恶意串通行为之效力[J].当代法学,2007,21(6):88-93. 被引量:28
  • 2最高人民法院对“东风汽车贸易公司、内蒙古汽车修造厂与内蒙古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环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赫某、梁某、内蒙古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联合公司共同侵权纠纷案”作出的“(2007)民一终字第49号”判决.
  • 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乔某、郑州市新源石化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的"(2010)豫法民二终字第41号"判决.
  • 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开封电器制造(集团)公司与开封市鼓楼区计划经济委员会、开封市商业银行中山支行财产侵权纠纷案"作出的"(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151号"判决.
  •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北京鹏娜影视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雨虹广告有限公司、王某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作出的“(2008)高民终字第837号”判决.
  • 6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与北京优迪斯教育软件有限公司、北京亚维绘阳文化交流中心确认著作权转让合同无效纠纷案”作出的“(2010)一中民初字第1268号”判决.
  • 7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某与周某、西安市中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日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欠款纠纷案"作出的"(2008)陕民一终字第12号"判决.
  • 8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与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孔某合同纠纷案"作出的"(2010)一中民终字第5831号"判决.
  • 9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某与李某、周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的“(2009)渝五中法民终字第386号”判决.
  • 10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张某与吕某、娄某、上海浦东交通巴士长途客运有限公司一般经营合同纠纷案"作出的"(2009)徐民二终字第0562号"判决.

共引文献115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