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法律史研究出现由制度史、文化史到社会史的研究范式转换,不过现有研究主要集中于明清和近代,元代成为一个“缺失的链条”。元代法律社会史研究的“失语”,一方面是由于史料限制,尤其是元代缺少大规模的司法档案;另一方面也与元史研究的学术传统有关。然而元代史料并非完全无法支撑法律社会史研究,重要的是如何通过问题意识的突破,引导史料的发现。基于法律社会史的核心关切与元代的时代脉络,元代法律社会史应着眼于社会变迁“复线进程”与区域发展“复合线索”中法律秩序的复杂变动,探寻元代多民族国家地方治理以及宋元明历史变迁。在具体研究中应贯彻“长时段”与“整体史”,并将视角下沉到“区域”与“地方”。通过江南理解元代乃至宋元明,有着方法论的意义。
出处
《金陵法律评论》
2023年第1期3-25,共23页
Jinling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青年基金“宋元时期江南区域诉讼社会史研究”(21CZS077)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