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首次将信用记录写入会计法,在第四十七条中增加了“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新增本条规定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变化,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为加强会计诚信建设,推动信用记录互联互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有利于严格会计人员自我约束、进一步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104-106,共3页
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