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依据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验资、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所涉及罪名,但长期以来,无论是注册会计师执业实践中,还是在司法审判实务中,对于如何构成主观故意、“明知”,尤其是哪些情形下可构成“推定明知”有一定的争议,文章具体分析了可以或不能构成“推定明知”的详细情形,希望能借此推动对该罪名严格犯罪构成上的进一步探讨。
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03-106,共4页
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