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目前采纳“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但无过错的“善意受票人”仍补缴已经抵扣的税款,这种做法使无辜者代为受过,不符合法律的公平观,损害了增值税的税收中性原则。而根据欧洲法院的裁定,在旋转木马式增值税欺诈中无辜的善意第三方,如未参与该欺诈,且对该欺诈并不知情或无理由知情,则其进行税额抵扣的权利不受影响。增值税因其具有税收中性而被称为“良税”,保障税收中性的最重要方式便是保障纳税人的抵扣权。因此,我国需要在借鉴国外做法和经验基础上认真对待纳税人的增值税抵扣权。
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02-105,共4页
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