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若两者之间存在差异,则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记录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费用。然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对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递延所得税存在"法外开恩"的条款,这给企业合法、合规和合理避免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留下了可供选择的空间。
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96-98,共3页
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基金
贺州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资助项目(编号:HZUBS201804)
广西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编号:2018JGB305)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