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合作协议是地方政府实施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重要工作机制。这一机制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和实效化,直接制约着行政合作协议功能的发挥,并进而影响着行政合作事务的治理效果。文章通过考察地方政府行政合作协议的缔结和履行实践,发现仍然存在着缔约主体泛化、缔约程序虚置、协议履行不充分、履约纠纷难以解决等问题,而这些问题的产生都与缔约主体资格存在关联。基于此,对行政合作协议缔约主体资格,从法理、法律渊源和实践考察三个向度进行分析、探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有助于提升地方政府间行政合作协议的实施效果,也有助于提高区域间公共事务合作治理的效能。
出处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21年第3期47-54,共8页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基金
广西地方法治与地方治理研究中心重大项目“西南边疆民族地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构建的法治困境及完善对策研究”(GXDFFZZD201901)
广西师范大学珠江—西江经济带发展研究院研究生创新项目“珠江—西江经济带发展背景下的行政协议纠纷类型与案件结构研究”(ZX202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