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将“自洗钱”行为犯罪化,是我国通过《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模式对洗钱罪进行历次修订过程中的最大“亮点”,突破了传统赃物罪的理论思路,体现出与时俱进及合理调整的刑事立法立场,为今后有效预防惩治洗钱违法犯罪以及境外追赃等提供了法律保障。“自洗钱”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后,随之而来的便是司法适用方面的问题,关于上游行为人的罪数认定,需要结合刑法共同犯罪与罪数原理综合分析;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有关“协助”的内容,但根据其他人参与犯罪的阶段、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是否与上游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仍可能构成洗钱罪;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的法条竞合问题,按照从一重处罚,通常要认定为洗钱罪。
出处
《经济刑法》
2022年第1期186-194,共9页
Economic Crimi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