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预防和惩治腐败犯罪的效果、提高刑事诉讼程序的效率,均取决于多元因素,证据调查是其核心。刑事诉讼主体采取法定行动调查和证明犯罪,传统取证行为在面临腐败犯罪的查证时已力不从心,为有效遏制腐败犯罪,现代技术和科学调查手段成为必要。塞尔维亚特别取证制度以特别严重犯罪、有组织犯罪和腐败犯罪为适用对象。对腐败犯罪的简单释义用以说明为什么要引入特别取证制度。该制度的确立有助于保证刑事诉讼主体的权利不被恣意侵扰。《塞尔维亚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取证制度有:秘密监听通信、秘密监视及记录、冒充行动、计算机数据搜查、管控运输和特别授权的秘密调查人员。本文对上述措施的法律标准及决定条件,及对其在刑事程序中的证明力进行分析。
出处
《经济刑法》
2020年第1期237-249,共13页
Economic Crimi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