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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重复评价与盗窃“数额减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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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其第2条中有盗窃"数额减半"定罪的规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作为定罪情节被评价之后,又进行累犯以及量刑情节评价,有违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在对盗窃罪数额进行认定的过程中,应该坚持将数额减半标准认定为构成要件要素,如其中所列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作为定罪要件之后,不得在量刑中进行重复评价。
作者 王治华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经济刑法》 2020年第1期132-141,共10页 Economic Crimi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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