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次一、“两权分离”的利弊及引发的法律问题二、农地权利“三权分置”的市场化趋势三、农民身份的限缩与经营权契约的扩展四、利于农业符合市场化趋势的两大突破五、结语以用途为准绳,《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性质作出建设用地、农业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三元划分。农业用地简称农用地,是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所直接或间接依赖的土地,包括但不限于耕地、草地、园地、林地、田间道、牧草地、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和养捕水面等。
出处
《经济法论坛》
2020年第2期193-206,共14页
Tribune of Economic La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自动化应用提升现代化治理的法律保障研究”(20CFX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