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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营者集中的隐私保护审查困境与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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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各平台提升竞争力的关键要素。平台经营者集中后有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动机和能力,可能降低隐私保护水平。针对这一隐患,现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无法进行预防性规制,而经营者集中审查作为一种事前规制手段,可以将隐私保护水平作为数字时代新兴审查因素纳入竞争效果分析。关于隐私保护水平在平台经营者集中审查中的定位,理论和实务界存在三大主流观点:不予考虑说、独立考虑说和纳入竞争损害考虑说。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局限性,以及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规制可能性,共同揭示了通过经营者集中审查预防性规制隐私损害行为的必要性。鉴于隐私损害独立于竞争损害理论的主张缺乏实践经验和理论基础,本文在纳入竞争损害考虑说的基础上,明确隐私损害构建竞争损害理论需要满足的二要件及其证成路径。
作者 朱颖颖
出处 《经济法论丛》 2024年第1期137-152,共16页 Economic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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