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标准化活动存在竞争者间利用标准排除、限制竞争的风险,故反垄断法下标准化组织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实现竞争限制最小化。就标准涉及知识产权许可,标准化组织逐步回应全球反垄断执法实践并确立了FRAND许可政策,该政策在各国不同法律框架下依不同路径实施。现行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体制主要基于前全球化时代发达国家内部市场竞争需求确立,伴随全球生产网络和全球创新网络形成,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环境显著变化,传统体制难以矫正全球化分工中权利人与实施人谈判实力不对等的失衡格局,无法反映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利益诉求,碎片化实施体制和冲突裁判规则导致贸易保护主义风险。借鉴标准技术问题监管路径,建议强化标准化组织FRAND许可的自我规制义务,包括开展专利必要性审查、许可费率备案、行业累积费率集体谈判、许可费仲裁,以整合市场资源打通“信息孤岛”,提升全球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国内法层面,应明确反垄断合规标准并加强域外适用,强化标准化组织的自我规制义务;国际法层面,借由WTO多边贸易体制,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下解决标准制定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以标准化组织自我规制,推动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范式的全球转型和协同。
出处
《经济法论丛》
2023年第1期229-246,共18页
Economic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