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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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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受制举证能力及诉讼能力之限制,消费私益诉讼不能达到惩处违法行为和补偿损失之效果;代表人诉讼由于相关司法解释的存在,在司法实践中亦呈现“具文”之表象。虽然《民事诉讼法》授予检察机关等主体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权力,但未明确是否可提起惩罚性赔偿之请求,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失序。确立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之正当性体现在损害利益聚少成多与规制违法行为的制衡、救济途径拓展与丰富消费者维权羽翼之需求以及补充公共执法能力不足等维度。我国应围绕糅合公共利益维护原则和比例原则、明确起诉主体、划定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等要点予以制度构建。
作者 丁朋超
出处 《经济法论丛》 2023年第1期187-209,共23页 Economic Law Review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激励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3YJC820008) 广东省研究生示范课程建设项目“民事诉讼法学”(项目编号:2023SFKC_03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广东财经大学民商法学创新团队(项目编号:2021WCXTD016)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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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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