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回顾我国金融法治实践,有必要提出金融法动态适应性命题。它包括动态性、适应性这两个相互联系、有机统一的方面。前者取决于经济金融运行的不确定性、民族国家博弈的政治需要和金融科技的迅猛发展;后者则有赖于金融法的内外制度效能,包括外在的“推进器”效能、内在的“矫正器”和“稳定器”效能。金融法动态适应性命题的重要价值在于彰显回应型金融法治理念、促进金融法治运行的完善、推动涉外金融法治建设。
出处
《经济法论丛》
2022年第2期161-178,共18页
Economic Law Review
基金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2022年度院一般课题“从证券概念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证券法方案”
202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回应型法治中的金融法动态适应性问题研究”(编号:21BFX204)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