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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样态平台限制竞争行为违法性认定的困境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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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新《反垄断法》明确将平台限制竞争纳入滥用行为,但辨别新样态行为究竟属违法性滥用还是属正当竞争,往往存在分析难点:一是难以准确适用反垄断条款,二是难以认定行为是否排除、限制竞争。为了摆脱违法性认定困境,我们应降低对行为样态之“新”的关注,重点探究其本质是否损害竞争。简言之,一方面避免形式主义的认定,即不应当根据行为外在特征简单套用禁止性规定或随意适用兜底条款;另一方面应确立“保护竞争”之目的,重点评估行为是否损害竞争和消费者福利,并且关注效率和创新等促进竞争的效果,根据“净效应”判定是否构成滥用行为。
作者 黄溜
机构地区 湖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经济法论丛》 2022年第2期84-104,共21页 Economic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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