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济法框架下最核心的问题是"政府行为与市场机制二者冲突与协调问题",而该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即关于行政垄断行为的规制问题。在社会公共服务领域高频发生的多元形态的行政垄断行为可被定性为一种行政权力的失序运用行为,但该种行为与由公权力机关实施的合法社会保障行为之间具有高度的形式相似性,因而二者之间的界限极易模糊与混淆。基于此态势,我国反垄断法实施部门与公平竞争审查部门有必要在厘定行政垄断行为基础定义的前提下,一方面识别社会公共服务领域行政垄断行为的产生原因;另一方面设定明晰化与实操化的社会公共服务领域行政垄断行为构成要件体系。最终建构横跨多部门法的关于社会公共服务领域行政垄断行为的统合规制机制。
出处
《经济法论丛》
2021年第1期35-54,共20页
Economic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依法治国视域下社会公共服务领域行政垄断规制研究”(编号:15BFX081)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