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兼具区域经济集聚功能与辐射功能的长三角区域市场一体化是实现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目标的核心内容与主导要素,而构建跨行政区划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则是确保此种区域性统一市场成型的前置条件。基于长三角区域协调发展视野,长三角三省一市政府有必要为了区域协调发展的普遍性利益而厘定跨行政区划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的适用豁免领域及类型化的豁免标准,豁免领域外延应当涵盖区域援助、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措施、环保援助等政策措施领域。为了消弭政策制定机关滥权施行或怠于施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痼疾,长三角三省一市政府还应建构跨行政区划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机制,引入统一化与同质化的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工具,厘定具有可量化性、可验证性与可操作性特征的统一市场评价指标体系,以确保长三角区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绩效的可检测性与匀质分布性。
出处
《经济法论丛》
2020年第1期59-79,共21页
Economic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依法治国视域下社会公共服务领域行政垄断规制研究”(项目编号:15BFX08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