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规定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废止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8号)、《关于开展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法联办﹝2023﹞2号)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涉及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涉及营商环境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予以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9件,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决定部分条款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2件,修改后继续有效。现将上述清理结果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