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1)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根据理论界的通说,这条规定当中的"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就是人们通常所谓的维持转售价格。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在此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
出处
《竞争法律与政策评论》
2019年第1期68-79,共12页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