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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度——从何为“应当知道”谈起 被引量:2

Limitation of Safety-Guard Responsibility of Platform Ope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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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作为连接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中介,实际上拥有了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规制的能力。但由于平台经营者本身的趋利性,需要法律通过对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规定,从而促使平台经营者审慎地利用在业务中获取的信息对消费者提供保障。规定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范要求平台经营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时采取必要措施。但如何判断"应当知道",目前尚缺乏具体化的标准,并将影响司法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责任的认定。基于电子商务的"数据化"特征,应当依据平台经营者对数据的控制与使用能力对其主观状态进行推定。
作者 张彬
机构地区 郑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经济法研究》 2019年第1期288-302,共15页 Economic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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