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济法不仅需要文字,也需要数字。数字有助于经营主体和经管主体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从而为经济立法、守法和执法提供明确的指导。在经济法中,数字体现的工具理性与法律追求的价值理性应当形成和谐互补的关系。然而,法学知识的不自足和对数字工具理性的过度追求等因素有时会导致经济法中出现数字非理性的情况。因此,经济法中的数字理性需要实证研究和其他学科智识成果的支持,在对法律调整对象认知不断演进的基础上注意动态调整立法中的数值范围,有针对性地采用类型化等途径使具体的数字规定尽可能契合现实中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
出处
《经济法研究》
2019年第1期39-49,共11页
Economic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