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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至漢初的都官與縣官——以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95簡的理解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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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95簡所引秦律是關於禁止百姓向中央政府的派出機構"都官"及縣部門之一的"縣官"提起訴訟的規定。律文中的"官長"指都官的長官,"嗇夫"指縣官負責人。都官隸屬於中央政府,縣官隸屬於縣,但兩者的官衙都在縣轄區内,負責特定工作,所屬吏員、組織結構基本相同,這些均表明兩者的性質基本相同。由於大多數基層官員和百姓不了解官府的統屬關係,所以秦王朝將長官的名稱作爲區别都官和縣官的標志。都官、縣官與鄉官均設在百姓周圍,對百姓而言,去這些官府訴訟更爲方便,但這些官府没有受理訴訟的權限,所以秦王朝特别制定了法律禁止百姓向都官和縣官訴訟。
出处 《简牍学研究》 2020年第1期153-172,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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