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從嶽麓秦簡《徭律》可知都官的刑徒、雜役或需"服徭役"。"諸除有爲"指那些在官府機構從事雜役的黔首,如走、養、僕、守府以及各類工匠等。"八更"疑指興更役八次而前往服役一次者。秦代官府界定一項役事是否應當入徭計,與役事本身或無關係,而需看服役者與役事之間存在的利害關係。秦律中"敖童"指未傅籍的男子,"私屬"指被主人免除奴籍的男奴。徭計是會計的重要構成項目,也是徭役有序徵發的保證。秦人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免除徭役。
基金
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秦律令及其所見制度新研”(項目號17CZS056)階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