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代中国的中外合办银行不同于外资银行。鸦片战争后,欧美等国在华取得治外法权,外资银行可凭此特权在不经过中国政府的批准下,只根据其母国法律进行发钞,因此晚清及北洋政府对此都有所抵制,民众亦是如此。正是基于上述原因,中外合办银行得以纳入晚清朝廷考虑的范围,如清末华俄道胜银行的设立。民初,涉外金融业务增多,尤其是对外借款等方面的业务,多家中外合办银行应运而生。尽管合办银行的国别不同,组织及经营也各异,但共同之处都是有外国资本投入。
出处
《近代中国》
2021年第1期187-208,共22页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银行停业与近代中国银行业稳定研究”(项目编号:16BJL016)的部分文字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