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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的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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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王某系某移动通讯器材销售公司总经理。2021年10月,因公司资金紧张,王某遂产生从小额贷款公司获取资金的想法。王某从社会上招募部分人员,以办理手机分期付款业务的名义,要求参与人以其本人名义购买手机,并承诺由公司承担贷款。参与人与公司签订合同,办理分期付款购买手机业务,但实际上并未购买手机,王某向参与人支付一定数额的“好处费”。王某以参与人购买手机的材料向某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办理贷款。小额贷款公司经审查,将80万元款项打至公司账户,公司分期还款。
作者 张亮 张兆玉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3年第24期76-79,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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