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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参与一起犯罪 如何认定是否为“恶势力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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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4月9日印发的"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知道或应当知道与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这两条虽然是认定恶势力成员的标准,但在实践中要么不被重视,要么缺乏可操作性,造成相同情形认定结果不一。
作者 孙超
出处 《检察调研与指导》 2019年第5期127-12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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