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是“一种通过对管理及其他政治势力的监督和纠弹,以掣肘其权力的行使不约法定之,实现统治集团内部自我调节的权力制衡机制,是对官吏群体的一种监督方式与手段,以确保国家的纲纪,维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借助纠弹非违,维持官僚队伍的素质,缓和官与民的矛盾”。①中华五千年的文明史表明,尽管独立的监察体制设置是建立在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主义基础上的,是皇权的附庸,但是在维持吏治清明、社会稳定方面,确实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正是由于中国传统监察体系的设置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有着突出的作用,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融贯中西,从中国传统的治国理念中汲取精髓,提出“五权宪法”,专设监察一权,让监察机构拥有独立地位,将西方宪法文化改造成为我所用的体系。在全面依法治国推进中,深入了解中国古代与近代监察制度的沿革,将传统监察文化当中的“监察权独立”这一特点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对新时期监察法治制度改革与创新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出处
《天津滨海法学》
2022年第1期326-341,共16页
Tianjin Binhai Law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