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场化破产中引入简易程序,是控制成本和追求效率的综合考量。简易程序曾规定在破产法草案中,但后又被删去。现阶段破产案件数量大幅增长,中小企业及个人适用普通破产程序出现系列问题,且简易破产程序有其正当性基础,设立此制度的必要性已充分。同时,政策导向、司法实践、繁简分流的改革探索以及特殊主体的强烈需求等,为简易程度的设立提供可行性。经济需求、特殊主体的考量、法治观念和破产职业共同体等因素,共同构成了域外简易破产程序立法的可行性。在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构建简易破产程序受到了多重阻挠。立法层面最终确立前,需要加强破产人才培养机制,助力府院联动,增强破产效率意识,完善破产监督机制。
出处
《投资者》
2022年第3期91-105,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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