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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葛伟军在第四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实务探讨专题论坛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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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人、朋友们,大家好!首先感谢组织者的安排,并祝贺第四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顺利举行。本分论坛主要讨论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股东代位诉讼,又称股东代表诉讼、股东派生诉讼。根据大陆法系的理论,当董监高侵害了公司利益的时候,他们就失去了代表公司的能力,此时有权代表公司的应当是股东。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而在公司被侵害人控制、无法起诉的情况下.
作者 葛伟军
出处 《投资者》 2021年第4期165-171,共7页 Inves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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