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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股权行使的法律冲突及其协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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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因调整对象的区别与价值保护的不同,《公司法》等商法规范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夫妻共有股权的制度规定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前者要求由公示方行使股权,后者强调夫妻双方的“平等处理权”,因而引起了学界与司法实践针对股权的共有属性、单方处分的法律性质和两法竞合的优先适用性等问题的争议与讨论,造成了夫妻共有股权的行使困境。商法规范与婚姻法规范既有交集也有差异,在法律的适用上存在调和可能。从两法的融合协调角度出发,以股权夫妻共有为逻辑起点,以股权公示规则改进为协调核心,区分行使管理性权利与处分性权利,完善公示方擅自处分规则,并在特殊情形下优先适用《公司法》等商法规范,是完善夫妻共有股份行使制度的可行思路。
作者 张梦霞
出处 《投资者》 2021年第3期73-82,共10页 Inves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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