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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的填空与留白——评《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 被引量:1

Filling in the Blanks and Leaving Blanks in Securities Civil Litigation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Commenting on the Provisions of the Shanghai Financial Court on Representative Litigation Mechanisms for Securities Disputes(for Trial Implem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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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构建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证券领域长期以来处于休眠状态,新《证券法》复苏了这一制度并有所突破。上海金融法院发布的《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作为证券纠纷中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具体实施规范,细化了《民事诉讼法》和《证券法》的原则性规定,在原告的确立与登记、代表人的产生与权限、法院的审理与裁判以及信息化平台的运用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指引,起到了填补空白的作用。但是,该规定在不同诉讼模式的选择与适用、权利登记公告前法院的审查程度、普通代表人的推选标准、诉讼费用的负担主体等方面仍存在可进一步探讨的空间。
出处 《投资者》 2020年第3期23-32,共10页 Inves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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