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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学校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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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杭教人[2019]8号各区、县(市)及钱塘新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力社保局、教育局(教卫局、社发局)、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5]153号)有关民办学校教师可属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民办学校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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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杭州政报》 2019年第12期40-44,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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