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隆庆元年(1567年),明政府于漳州月港(海澄)开设"洋市",作为中国商人赴东西洋贸易的唯一合法口岸。六年,确定由漳州府海防同知署理"洋市"税务,以海防馆为督饷公署,并颁发了"商税则例",对五十多种进口商品征收税银,这是我国海外贸易史上最早的税银则例。~①万历三年(1575年),当局又制定"海税禁约十七事",颁布"东西洋水饷等第规则"和陆饷则例,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的督饷制度。
出处
《海交史研究》
1988年第1期97-101,共5页
Journal of Maritime History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