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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好“不予处罚”的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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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颁布执行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涉及“不予处罚”规定的有三个方面,一是“轻微不罚”,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二是“初违不罚”,即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三是“主观无过错不罚”,即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作出三个方面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确保了行政处罚“过罚相当”落到实处,从源头预防处罚畸轻畸重不公正的现象发生,使生态环境领域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得到了有效规范。
作者 周长军
出处 《中国环境监察》 2023年第8期68-69,共2页 China Environment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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