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将于2023年7月1日实施。按照该办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行政处罚决定有文字表述错误、笔误或者计算错误,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部分内容缺失等情形,但未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更正。这是生态环境部门规章第一次对此明确作出规定。虽然《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情形,但对补正或者更正是否影响处罚决定书的生效时间没有明确,在理解上可能存在争议。对此,可从以下方面分析。
出处
《中国环境监察》
2023年第6期62-63,共2页
China Environment Supervi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