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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如何准确适用“首违不罚”制度?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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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早在2019年9月6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就要求,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针对生态环境执法领域已经推行一段时间的"首违不罚"制度,应结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以便准确理解和适用。
作者 曹晓凡
出处 《中国环境监察》 2021年第10期84-85,共2页 China Environment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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