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环境执法检查中,发现某企业危险废物仓库内刺激性异味大,危险废物仓库未设立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未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部分盛装危险废物容器外也未设立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办案人员在该案法律适用方面产生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九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外未按规定设置标签、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两种环境违法行为分别进行立案处罚.
出处
《中国环境监察》
2021年第7期76-77,共2页
China Environment Supervi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