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我国7月起实施机动车排放召回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由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制定并发布的《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根据规定,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其生产者应当实施召回。排放危害具体包括三种情形:一是由于设计、生产缺陷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二是由于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三是由于设计、生产原因导致机动车存在其他不符合排放标准或不合理排放。
出处 《中国环境监察》 2021年第6期9-9,共1页 China Environment Supervision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