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于1997年3月1日实施。2018年12月29日对该法作修改时,为与2018年的国家机构改革相匹配,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与《环境保护法》关于"三同时"验收的规定保持一致,将"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修改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
出处
《中国环境监察》
2021年第4期48-50,共3页
China Environment Supervi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