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的事件仍然时有发生。现有法律对于危险废物转移前通知"沿途"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其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由于途经时间的不确定性、技术以及监管力量的限制性,沿途生态环境部门事实上难以实现转移过程的监管。加强危废转移过程监管,不容疏忽。推进危废转移的信息化管理。信息技术持续更新,信息产业不断发展,信息化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特征。要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提升危险废物转移管理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
出处
《中国环境监察》
2020年第9期65-65,共1页
China Environment Supervi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