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请示”和“报告”是我国国家机关现行九类十五种正式公文中的两种,它们具有不同的特点、用途和写法。但在目前的公文行文中,却经常遇到对此区分不清的现象,特别是应当用“请示”文体时,有的常常用“报告”代替,或者冠以“请示报告”这种不伦不类的标题,违反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见国办发[1981]15号文件)的规定,给公文写作造成混乱,甚至贻误了工作。
出处
《淮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6年第2期130-136,共7页
Journal of Huaibei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