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规定位于《刑法》第17条第2款,其中规定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8种情形,学界对此的争议集中在罪名说和罪行说的探讨。从刑法解释论角度考虑,应该坚持实质的罪名说,将符合这8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情形纳入到刑法规制的范畴。从刑事立法论角度出发,应该将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改为在总则部分形成宏观的方针,而在其适用的具体罪名之后详细地加以说明,以保证刑法的稳定性。除此以外,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可以成为共犯,并且可以成为帮助犯,不受定罪罪名不同的影响。
作者
陈禹衡
陈洪兵
Yuheng Chen;Hongbing Chen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0年第3期14-21,共8页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
基金
2018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网络服务商刑事责任边界及体系构建研究”(项目编号:18BFX104)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面向诉讼全流程的一体化便民服务技术及装备研究”(项目编号:2018YFC0830200)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编号:2015ZSJD0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