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构成新论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规范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员职责行为,打击滥用职权犯罪,是目前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领域进行审查调查需要掌握的重点之一,以监察、司法事务综合视角为基础,根据《刑法》第168条之规定,本罪概念定义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由于事业单位的财政资金来源与国有公司、企业较为不同,其中公益性质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一般分为全额财政拨款、差额核补、自筹资金等,因此本罪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不涉及事业单位破产情形。将国有公司、企业与国有事业主体的客观行为分别把握,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司法机关精准司法。
机构地区 广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治论坛》 2023年第3期302-312,共11页 Nomocracy Forum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7

二级参考文献43

共引文献309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