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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卖骑手电子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适用前提及效力的裁判路径分析——揭阳某货运代理公司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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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免责条款应当特定、明确,遵循合同条款的文义解释而不得随意扩大。当赔偿限额的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产生冲突时,应当结合合同条款的体系解释,适用对格式条款拟定方不利的理赔条款。同时,保险人针对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不因电子保险合同缔约流程的便捷性而免除,如保险人未尽到充分提示说明义务,该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否则将导致原本应由保险人面对的保险风险转嫁至投保人处,从而丧失保险的实际功能及社会价值。
作者 罗倩雯
出处 《法治论坛》 2023年第3期268-276,共9页 Nomocracy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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