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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立法模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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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有碳达峰碳中和立法,从外在形式上看,包括专门型立法模式和分散型立法模式两大类。我国具有采用专门型立法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而从内容上看,又可细分为政策型立法模式和规制型立法模式两类。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我国实际发展情况,过于严格的温室气体减排制度安排规定不适合我国现状,我国现阶段应采用政策型立法模式。根据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实际需求和立法难度,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制定《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法》比《气候变化法》更具有急迫性和可行性。《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法》本质上属于促进型立法,“促进型立法”倡导政府主导下的全社会参与,这与实现“双碳”目标的要求不谋而合。
出处 《法治论坛》 2023年第3期154-170,共17页 Nomocracy Forum
基金 安徽省高校社科重大项目“安徽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省建设布局的立法保障研究”(K220448019)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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