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1254条在《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基础上,对高空抛物责任从实际加害人赔偿、可能加害人补偿、公安等机关前置调查、建筑物管理人履行安保义务等方面综合施策,其积极意义值得肯定。遗憾的是,《民法典》未改变以可能加害人补偿为原则的责任机制,在侵权法理上欠缺正当性。可能加害人补偿责任是替代尚不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受害人承担的社会法意义上的救济,在适用上应作严格限制。进一步限缩补偿责任的适用范围,细化综合施策实施细则,引入政府责任、保险机制和社会救助等保障手段,方为高空抛物侵权的合理救济路径。
出处
《法治论坛》
2020年第4期39-47,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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