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对《合同法》第210条的修改,明确了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而非诺成合同,在立法层面解决了让人困惑已久的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法律概念问题。但由此也出现了衍生问题,即在自然人借款中,贷款人未提供借款时的合同状态判断,以及贷款人未提供借款时借款人的权利救济模式的问题。笔者认为,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中,应将签订借款合同和支付借款作为一个法律行为的不同阶段来看待,在双方达成合意但款项尚未出借的空窗期,应当认定合同状态仍处于双方缔约磋商状态。若贷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后,未提供借款,借款人无权主张对方支付借款,仅能依据《民法典》第500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来寻求救济。
出处
《法治论坛》
2020年第4期13-19,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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